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13家,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锁定期结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告书 指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指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认购邀请书》 指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指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
《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本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营范围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工业总线集成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研制与应用、工业自动化工程项目总包、光伏组件、电池片、硅料、硅片、机械设备及配件、技术培训;经营货物出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土地及房屋租赁;来料加工(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专业从事高端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相关服务,凭借自身在真空镀膜、自动化集成、图像识别与视觉检测、工业软件、数据管理等方面掌握的核心技术,面向光伏高效电池及高效组件制造等领域提供行业智能制造解决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发行人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2023年2月8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予以修订,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并提请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议案。
2023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023年6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关于同意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5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12月28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并于2023年12月28日收盘后合计向120名(未剔除重复)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前述120名投资者包括:①提交认购意向函的39名投资者;②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5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③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6名、证券公司15名;保险机构投资者13名,其他投资者2名。
自《发行与承销方案》《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上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前一日24时前(即2024年1月2日24时前),发行人新增收到9名投资者认购意向函。发行人、主承销商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新增收到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投资者如下: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时间内(2024年1月3日(T日)上午9:00-12:00),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4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 4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名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1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其余18名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上述24名投资者中1名投资者因未按照《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供有效申购报价单,为无效申购,其余投资者均为有效申购。
1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谦履3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7.99 30,000,000 是
3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6.01 30,000,000 是
1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3.08 30,000,000 是
14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98 30,000,000 是
15 华泰资管-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资产管理产品 41.98 30,000,000 是
16 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 41.98 30,000,000 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以上《申购报价单》中有效报价进行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 44.39元/股。
根据投开云电竞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4.39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22,527,596股,认购总金额为999,999,986.44元,最终确定13名对象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7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75,827 29,999,960.53 6
认购对象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开云电竞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2,527,596股,发行规模为999,999,986.44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5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12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底价为36.71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4.3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0.92%。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86.4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170,308.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9,829,677.57元,将全部用于金辰智能制造华东基地项目、高效电池片PVD设备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4)第0001号),截至2024年1月9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08511账户已收到金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999,999,986.44元。
2024年1月10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尚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110Z0001号),截至2024年1月10日,金辰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22,527,5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6.44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170,308.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829,677.5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2,527,596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957,302,081.57元。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2024年1月19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的22,527,596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财鑫鑫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认购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朱蜀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魏巍、杭虹、和郭伟松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UBS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产品中,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上海优优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综上,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完成登记备案。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及《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经核查,上述13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金辰股份、国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金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限售股份数(股)
2 北京金辰映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5,350,000 4.61 流通A股 -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76,539 0.32 流通A股 -
注:北京金辰映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变更为北京金辰映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述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下同。
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后,截至2024年1月19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限售股份数(股)
2 北京金辰映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350,000 3.86 流通A股 -
9 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 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573,059 1.14 限售流通A股 1,573,05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④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215,781.44万元、295,515.57万元、383,519.22万元和532,230.89万元。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资产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113,148.43万元、150,792.81万元、234,242.28万元和376,626.09万元。发行人负债规模持续增长,主要是发行人销售规模持续扩大,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合同负债期末余额相应增长所致。
从短期偿债指标看,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分别为 1.67、1.76、1.45和1.29,速动比率分别为0.94、1.12、0.82和0.55。从长期偿债指标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2.44%、51.03%、61.08%和 70.76%。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销售与采购规模增加,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呈现下滑趋势,资产负债率有所提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
发行人为国内主要的光伏组件自动化设备制造商,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分别为106,075.27万元、160,975.27万元、195,169.62万元和172,785.50万元,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一方面系发行人积极拓展国内市场,传统产品光伏组件自动化装备的销售规模持续扩大;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受益于境外光伏市场的快速发展,发行人境外收入金额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255.96万元、6,081.10万元、6,448.60万元和7,461.05万元。2021-2022年净利润有所下滑,主要是由于发行人:(1)行业竞争加剧,叠加原材料、海运费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整体毛利率有所下滑;(2)公司致力于光伏前沿组件自动化、核心电池镀膜技术研发,研发投入不断提高。2023年1-9月,随着整体经济平稳,原材料、海运费价格趋于稳定,公司净利润呈现上升趋势。
国金证券已指派谢栋斌、陈伟刚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谢栋斌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弘元绿能(603185)、浩瀚深度(688292)、协昌科技(301418)等IPO项目,信雅达(600571)、上海三毛(600689)等并购重组项目以及弘元绿能(603185)、金辰股份(603396)等再融资项目。谢栋斌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伟刚先生: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鸿特精密(300176)、聚飞光电(300303)、亿利达(002686)、兴业股份(603928)等公司IPO项目,霞客环保(002015)、中珠控股(600568)等再融资项目。陈伟刚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金辰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