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阴一家漂染公司,在废水排放过程中,未对总磷、总氮自行监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果收到了一张10.6万元的罚单。
据了解,该漂染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现有两个厂区,有两个废水间接排放口,分别为DW001和DW002。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江苏省为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因此,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和该单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该单位应当对两个废水排放口所排放的总磷、总氮两种水污染物进行每日一次的自行监测,但该单位未能落实上述自行监测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2023年1月1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6万元。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行监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要求,为掌握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自行监测有两项要求: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明确的监测频次、监测污染物等要求;二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作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佐证台账。根据规定,排污企业要对总磷、总氮两种水污染物进行每日一次的自行监测,但该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对总磷、总氮两种污染物按照每日一次的频次自行监测,未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对企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同时,自行监测是排污企业掌握自身是否合法排污的重要途径,只有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才能及时发现、及时自纠不规范的排污行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该单位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进行整改,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符合行政处罚裁量的从轻处罚情形,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告知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警示所有排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等正常运行。同时,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运行在线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及时关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后立即排查整改,避免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等对生态环境有损害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省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